本报讯 为了加强全省煤矿自救器的使用管理,提高井下突发灾害事故时作业人员的自救能力,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了《煤矿自救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井工煤矿。
《办法》明确,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井避灾路线和避险时间要求,选用防护时间满足入井作业人员撤到井口或井下避难硐室要求的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且符合《煤矿用自救器》要求。严禁使用已淘汰的过滤式自救器,严禁新采购化学氧自救器,按国家规定逐步淘汰化学氧自救器。煤矿企业自救器的配备数量应根据井下作业人数、作业地点、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确保所有入井人员每人一台,同时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保障井下自救器补给站、避难硐室自救器的配备量,并保持总量的5%—10%作为备用。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采购经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颁发安全标志证书的企业生产的自救器,严禁采购没有取得煤安标志、煤安标志过期或煤安标志为“暂停”状态的自救器。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入井人员正确使用自救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自救器培训要采取“理论+实操”教学模式开展,重点做好实操教学。煤矿企业应建立自救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情况和考核成绩,不合格人员经复训合格后方可入井。新工人入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达到30秒内完成自救器盲戴的熟练程度。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主体企业日常检查时要对煤矿自救器抽查制度进行检查,同时随机抽查入井人员盲戴自救器情况,抽查在地面进行,每次抽查不得少于5人。入井人员每次入井前、出井后,要对所携带的自救器外壳、封印条、压力等进行检查,发现不完好的自救器必须及时更换。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严禁敲、打、撞击自救器,严禁接触电源或其他裸露带电物体,严禁接触酸性液体,严禁无故打开、随意拆卸自救器和更换自救器零部件,禁止乱扔乱放。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从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步行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应到就近的避难硐室避难或更换自救器。在发生瓦斯事故、煤尘爆炸和火灾事故后,作业人员应在30秒内戴好自救器迅速撤至安全地点直至地面,严禁因佩戴不舒服中途脱掉自救器。
此外,自救器自出厂日期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必须立即报废,严禁超期使用。对铭牌不清晰、不能确定出厂日期的自救器必须报废。凡开启过的化学氧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必须报废。报废的自救器应按照自救器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方法销毁。(赵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