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监管监察效能,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国家矿山局有关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共分三章,主要包括总则、分级标准、监督管理。
明确分级范围,厘清监管责任
《办法》明确,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用粘土开采企业、尾矿库配套的选矿厂、地热、矿泉水等。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省属企业(总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监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各生产单元、省属企业所属各生产单元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监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中央、省属和市属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和安全监管工作。
明确风险等级,规范评估内容
《办法》明确,非煤矿山安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依次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
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主要从固有风险、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素质和正向激励5个方面综合评估。
明确评估方式,细化计分标准
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方式包括初次评估和动态评级。
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初始分-固有风险评分-安全设备设施评分-安全生产管理评分-从业人员素质评分+正向激励评分。
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评分标准均为100分。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为A级;安全风险类别得分小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的,为B级;安全风险类别得分小于75分,大于等于60分的,为C级;安全风险类别得分小于60分的,为D级。
实施差异监管,开展精准执法
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针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的非煤矿山,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在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频次及检查重点事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A、B级矿山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C、D级矿山实施重点安全监管,分别每半年、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坚持政务公开,落实包保责任
《办法》要求,各级结合安全风险分级监管,严格落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明确本地每座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包保责任人及工作职责,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包保责任落实。
要求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政府包保领导应当定期深入其联系包保的非煤矿山进行现场检查和安全风险研判,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协调、解决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赵一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