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原告刘某系两被告的独生女。2012年11月,原、被告共同购买重庆某小区房屋一套,大部分房款由两被告支付,双方就房屋产权约定原告占90%份额,两被告各占5%份额。该房是两被告的唯一居住房屋。后原被告双方因房屋装修产生矛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将两被告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原告所有,原告补偿两被告房屋款2.8万元。被告认为该房屋主要是自己出资购买,不同意向原告转让产权份额。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讼争房屋系原告和两被告按份共有,并约定原告占房屋产权90%的份额,但两被告与原告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两被告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出于对子女的疼爱,将90%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现原告要求被告转让产权份额,但被告不同意。依物权法第七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父母将所占房屋份额转让于己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判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后民法总则改为公序良俗。基本精神是用公共秩序以及善良的社会风俗限制行为人基于具体行为规则的意思自由。
律师解读:关于公序良俗,民法典有8处,其中总则有4处,分别是第八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第十条对于法源的规定,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合同编1处,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受益人真实意思对无因管理认定的限制。人格权编3处,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姓名权、选取姓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因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对名誉权限制中,以严重失实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认定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在于弥补私法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的不足,作用在于限制私法自治原则。从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来看,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主要包括:对于习惯的调控、判断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解释法律与补充漏洞。
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 普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