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法律援助

提供劳务受伤害 法援助力获赔偿

  2014年4月,乔某承揽了太原市小店区某村某小区的外墙粉刷工程。4月30日,苗某听从乔某安排,为小区物业管理中心管理的楼房粉刷外墙时,因安全措施不到位从6楼跌落。苗某随后住院治疗37天,乔某承担了全部医疗费。7月22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苗某因外伤致多处骨折,被评定为七级伤残。此次事故给苗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苗某多次向乔某和某村委会提出赔偿要求,但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苗某多方寻求帮助无果后,于近日找到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经了解情况,省法律援助中心同意受理并指派华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莉芬承办此案。
  张莉芬接受指派后,很快联系到苗某,并对其工作内容以及事发时的详细情况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询问。经过艰难的调查和工商局查档,得知涉案某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物业资质,层层转包,先转包给太原人李某,后李某又转包给河北人刚某,刚某最后才转包给临县的乔某。乔某于是找来苗某、刘某、侯某为其打工。结合所掌握的事实证据,张莉芬认为,本案是一起农民工外出打工遭受人生损害的典型案例。层层转包后,难于确定侵权主体。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一是立即查清劳务关系,固定证据;二是确定被告,由谁来承担责任,及时解决苗某的经济窘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办理案件过程中,起初因诉讼主体不明,无法立案。为了确定被告,张莉芬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工作,尽可能将本案的全部侵权人列为被告,经与法官积极沟通,最终顺利立案。
  经查,李某、刚某、乔某均没有承揽粉刷外墙的相关资质,乔某原先只是和刚某达成粉刷三栋楼外墙的口头协议。庭审中,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某村委会和该村某小区物业管理中心辩称,小区物业管理中心是村委会的下设单位,没有法人资格,不是适格主体。该小区物业管理中心与李某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以包工包料形式自行组织施工,二者属于典型的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关系,并不知道苗某是谁,本案责任主体为乔某。同时某村委会认为苗某对站在一定高度作业的危险环境应有所预见和谨慎对待,但其却没有检查好固定绳索一头的装置是否安全就贸然施工,苗某自己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赔偿责任。乔某辩称,自己没有承揽该项工程,是刚某承包了六栋楼的粉刷工程,因为没有人干不完,就让自己叫人来干活。李某辩称,小区物业管理中心明知李某没有相关资质还发包工程,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刚某又把业务转包给乔某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刚某又是该项业务的最大获利者,自己获利小于刚某,因此赔偿比例应小于刚某。乔某作为苗某的直接管理人和雇用者,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负主要责任。苗某以前从来没有做过高空作业,就敢接受高空作业任务,苗某自己有过错,因此应减轻其他被告的责任。刚某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
  张莉芬认为,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一、原告苗某与被告乔某存在事实雇用关系。2014年4月,乔某找到苗某,称其承包了太原的一处工地,需要工人干活。苗某与乔某商定好工资待遇后,4月30日,听从乔某安排到小区粉刷楼房外墙时,因安全措施不到位从6楼坠落。
  二、本案应根据过错来确定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纵观全案,原告苗某施工操作中不存在过错,而由于被告提供的安全措施不足,被告对原告所受的人身损害有明显过错。原告来到工地后,被告并未给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被告工地相当简陋,只是通过绳索吊起原告进行粉刷作业,被告存在重大过失。
  最终,张莉芬的代理意见被小店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乔某、被告某村委会、被告李某、被告刚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苗某人身损害赔偿96813.4元,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农民工苗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本报记者黄高才 通讯员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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