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法律援助

未成年人误入歧途 附条件不起诉挽救人生

  2020年2月,犯罪嫌疑人郑某、董某为牟取利益,自己实施并介绍黎某(未满18周岁)等人在各自名下办理大量银行卡,将卡号交由上线,以所取赃款的百分之十为佣金,在明知所取钱款是网络诈骗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为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取款。同年3月20日,黎某伙同郑某,将被诈骗人周某转账至黎某银行卡内的9810元取现;次日,又将转账至黎某银行卡内的7000元取现。黎某依约定取得佣金,两次获利共计900元。同年6月,黎某主动到海南省儋州市车站派出所投案自首;同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黎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未聘请辩护律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情形,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向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随后为其指派山西华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丽娜代理此案。
  李丽娜接受指派后,仔细查阅卷宗并分析相关证据,认为本案可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确定辩护思路后,李丽娜查找了与诈骗罪、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对不起诉的四种类型,即,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进行对比分析,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对黎某将更为有利。因被告人亲属远在海南,李丽娜只能通过电话与其亲属了解案情,但双方语言差异较大,且其父母年事已高,沟通非常困难。李律师又联系到黎某姐姐,向其介绍了法律流程以及黎某涉及的罪名、相关法律问题等,使黎某及其家人充分了解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关法律流程以及认罪认罚的意义,并同意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认罪认罚。
  李丽娜在征得黎某及其家属同意后,以附条件不起诉发表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嫌疑人黎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所有条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20年10月20日,黎某及其家人从海南来到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在李丽娜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检察院对黎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随后,李丽娜对黎某及其家人详细解释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内容,包括考验期、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以及考验期满后的法律后果等,并叮嘱黎某严格执行,今后要多学习一些法律常识,不要再做违法犯罪的事。

省法律援助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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