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洁)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对标新发展阶段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的新目标新要求,5月6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委副秘书长王成禹,省委组织部新闻发言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卢建明,省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王帅红,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延峰等,分别介绍了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决定》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凡属地发生破坏山体、违法占地(包括建设大棚房)、私挖滥采、违建别墅、围湖(河)造地、违规排放、毁坏森林(草原)七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一经查实,党政同责,第一时间对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决定》正文仅237个字,通过“四个突出”体现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从严约束、高效管用的实招硬招。一是突出责任主体。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以县(市、区)为单位,从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强化了县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的工作要求。二是突出底线思维。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是实现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坚实基础。《决定》划出的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就是我们必须牢牢守住的安全底线,坚决不能触碰、不可逾越。三是突出党政同责。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职责,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难点堵点要了然于胸、心中有数,党政同管、同抓、同责,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生态”格局。四是突出从严从实。《决定》规定的七种情形都是党中央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决定》采取更狠更硬措施,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从严抓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今后,省委组织部将会同省纪委监委、省生态环境厅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全面落实《决定》要求,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决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处置。同时,要强化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用鲜明导向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为促进黄河安澜、护卫华北“水塔”、筑牢京津冀绿色生态屏障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