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山西行专调解组织发展呈“加速”态势

——省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山西省司法厅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进行解读

  在“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改革的实践中,山西省司法厅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印发《山西省司法厅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促使人民调解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方可启动备案程序?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提交备案过程中需注意哪些事项?8月13日,记者带着问题走进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邀请处长王青元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记者:我省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数量分布情况如何?具体分布在哪些矛盾纠纷领域?
  王青元:全省现有调委会26527个,专兼职调解员76270人,其中专职调解员10816名。村调委会22100个、社区调委会2203个、乡镇调委会1160个、街道调委会228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150个;行专调解组织共595个,涉及治安、司法、信访、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纠纷、消费纠纷、旅游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商会等领域;其他调解组织91个。
  目前,人民调解组织88%集中在乡村。随着今年《山西省司法厅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公布和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调解七进”进网格、进物业,进连锁企业、进综超市场,进法院、进派出所、进信访大厅专项活动开展,全省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行专调解组织正在规范化蓬勃发展。山西省访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山西省银行卡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省级行专调解组织于近日相继设立,各级各类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也均进入快车道。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协会副会长李冰今年6月份在山西调研时指出:近年来,山西人民调解各项工作思路开阔,各类调解组织健全,工作亮点纷呈,发展空间很大,不输于经济发达省份,让人深受鼓舞。
  记者:《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制定印发的?
  王青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是促进人民调解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备案工作是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从工作实际看,构建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解纷工作机制,需要成立大量行业性、专业性等新型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省撤乡并镇、村(社区)“两委”换届,涉及大量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情况。为切实履行好司法行政机关对各类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指导职责,我省从推进和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入手,按照2020年12月公布实施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建立完善了全省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并于2021年6月向社会公布。该《办法》的制定走到全国前列,司法部给予充分肯定,兄弟省份纷纷点赞。我们相信该《办法》对筑牢山西人民调解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队伍根基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办法》的起草过程和内容包括哪些?
  王青元:《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拟定。之后,广泛征求了11个市司法局、部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还充分征求了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厅立法一处和厅机关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修改,形成《山西省司法厅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草案)。
  《办法》共十条内容,对人民调解组织备案进行了定义,对备案原则、备案范围、备案情形、备案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并做好信息公布与通报工作。
  记者:《办法》中所称的“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是指哪些机构?在发生什么情形时需要备案?
  王青元:《办法》中所称“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其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相应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二)人民调解组织撤销,或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更;(三)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记者:人民调解组织备案的具体流程有哪些步骤?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
  王青元:具体流程一般应包括:前期筹划、请示同意、筹备设立、属地管理并分级备案。一是前期筹划:有关社会组织作为设立单位,根据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拟订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方案。根据需要,所在地区(市)司法局提出指导意见。二是请示同意:设立单位应积极向业务主管单位请示并征得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应支持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三是筹备设立:设立单位按有关规定选举、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明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解职责、工作制度等并以一定形式公布。四是属地管理、分级备案: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应当将相关资料信息提交所在地司法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性、专业性和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应当将相关资料信息报设立单位主管部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人民调解组织备案表;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花名表;人民调解员备案表;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承诺书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这些材料样式作为《办法》附件附后,可直接下载填写。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设立必要性说明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相关材料。
  需注意事项:要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条例》《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严格依法依规设立和备案。
  根据《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一般应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组合而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一般应由“所在行政区域名称”“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这两类调解组织都由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但是,前者服务对象是该社会团体或组织的成员、会员;后者服务领域是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专业的民间纠纷。
  按照《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两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均为圆形,直径4.2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属群众自治组织或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从左至右环形,为提高印章公信力,还可选择使用印章防伪码。经与山西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共同研究,鉴于两类调委会服务对象不同,印章区别应在于:前者五角星下刊“人民调解委员会”字样;后者五角星下刊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称,即“所在行政区域名称+行专纠纷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

本报记者邢晓瑞 郭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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