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说法

新房泡水家装受损 三方担责共同赔偿

  新房装修好了还未入住,就被楼上住户的漏水损坏,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楼上住户三方均有责任。
  潘女士是某小区7号楼1单元30楼房屋业主,杨某是其楼上31楼的业主。2020年4月10日,小区物业将31楼房屋交付给杨某。次日早上,物业员工发现潘女士的房屋漏水。通过实地查看得知,31楼房屋内进水管出水,进水管没有安装堵头,杨某房屋的水管阀门呈开启状态,积水漏至30楼潘女士家,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后因协商未果,潘女士将杨某、物业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承认该房屋不符合开启水井房阀门的条件,但水井房阀门却呈开启状态,造成了本案漏水事故;开发商交付的31楼房屋室内入户水管没有安装堵头,存在安全隐患;业主应当检验房屋质量后接收房产,但杨某在交房当日并未查验房屋,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责任,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酌情确定物业承担原告损失的50%,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原告损失的30%,杨某承担原告损失的20%。

法官说法

  侵权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且未就可能存在的隐患向业主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房屋所有人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职责,因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赵红旗 王黎明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1-09-10期

  • 第2021-09-09期

  • 第2021-09-08期

  • 第2021-09-07期

  • 第2021-09-06期

  • 第2021-09-03期

  • 第2021-09-02期

  • 第2021-09-01期

  • 第2021-08-31期

  • 第2021-08-30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