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旻 通讯员杨林运 刘晓彤)向车主借车的事情多有发生。借还是不借呢,背后有着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借车引来的纠纷,未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结果车主“惹”来21个违章。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宋某系合伙股东朋友关系,二人均与案外人栗某有债权债务关系,栗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车辆交由被告使用,从2019年6月8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共产生21个违章,扣分23分,产生违章处罚费等费用4930元。原告处理违章后,起诉至该院,要求被告承担处理违章产生的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宋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不当得利款49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被告宋某在无权占有原告赵某所有车辆期间,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21个车辆违章,同时,受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造成原告损失4930元。根据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依法要回这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