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留意退房时间 避免“超时”纠纷

  中秋国庆即将来临,一些打算出游的旅客准备订酒店了,不过你留意过酒店的退房时间吗?近日,张先生就因退房时间与一酒店起了纷争。
  前些天,张先生从外地到浙江台州市临海市出差,在某酒店花300多元开了一间房。第二天中午12点,退房结账时,服务员说退房时间为上午11点半前,因此要多收他半天的超时费。
  张先生说,酒店工作人员在其入住时并没有对退房时间进行过任何提示,在超时之前也没有联系过他。他认为,酒店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临海市消保委投诉。
  酒店负责人表示,这段时间是住宿旺季,酒店实行上午11点半前退房,并在大堂张贴了具体房型的入住费用和退房时间,不存在张先生所说的未告知情况。但酒店方面承认,的确没有在退房前提醒过张先生。
  消保委工作人员称,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2009年8月修订版)中,第三章第十条“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的规定。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酒店退还了张先生的超时费。工作人员还建议酒店后续安排服务员在其他消费者订房时进行提醒,次日退房时间到来之前再次提醒。
  “双节”来临,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入住时最好了解清楚,同时保留退订政策、房型信息、订房记录、支付凭证等信息,退房时让商家开具发票,以便在合法权益受损时维权。酒店方面,一定要做好提醒工作,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以免引发纠纷。

陈洋根 应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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