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1日12时30分,梁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太原市许坦东街的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前的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骑电动自行车的曹某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曹某受伤及手机受损。事故发生后,曹某先后在省武警总队医院和省煤炭中心医院进行检查治疗。2019年12月12日,太原市公安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全部责任。本案发生后,曹某曾多次试图就相关赔偿事宜与梁某进行协商处理,但屡次遭到梁某拒绝。无奈之下,曹某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律援助。
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曹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指派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福凯承办此案。李福凯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积极帮助其搜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交。2020年7月8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某5621元。”判决作出后,被告梁某既未提起上诉也拒不履行判决。由于被告梁某属于自由职业者,收入来源隐蔽,因此本案的关键便在于受援人的各项损失如何才能实际得到赔偿。为此,李福凯积极与被告梁某沟通联系,向其说明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最终梁某主动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援助律师有话说:本案是一起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实际上,本案中的损失数额并不大,受援人曹某自始至终都是想着与被告协商解决相关争议。但是,被告却认为原告的损失不大,原告不至于会提起诉讼,所以一直拒绝向原告赔偿,企图逃避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也是目前很多损失较小的案件中被告普遍存在的一种侥幸心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法律援助体系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那些企图利用法律漏洞逃避责任的投机分子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