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信用卡背了27万元的“锅”,对方却迟迟不肯还。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出借信用卡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汤某因资金周转陆续向好友闵某借款。闵某心里不情愿但又抹不开面子,就将自己的两张信用卡借给了汤某,由汤某自行在额度内进行消费并在限期内偿还账单。
拿到信用卡后,汤某花钱便大手大脚。起初,汤某还会定期还款,但几个月后,他便因经济困难导致无力偿还。与此同时,闵某的手机不停收到银行的提醒短信。无奈之下,他只得先将汤某透支的27万余元全部清偿。
之后,闵某找汤某结算,汤某出具了一份借条。但闵某拿着这张借条催讨,却屡屡碰壁,于是向吴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汤某返还欠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那么,闵某与汤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结合在案证据,被告汤某以借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的形式向原告闵某借款属实,但闵某将自己信用卡借予汤某刷卡使用,属规避金融监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汤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闵某出借信用卡的行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对导致双方借贷合同无效负有过错。同时,闵某作为信用卡的持有人,对透支款及利息负有还款义务,但闵某怠于收回信用卡,延迟履行对银行的还款义务,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应由信用卡持有人自行承担。因此,闵某要求汤某返还银行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由于被告汤某占有原告资金对原告闵某来说确实产生了资金占用损失,故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的诉请可予支持。法院判决汤某返还闵某27万余元(银行逾期还款利息除外),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信用卡的发卡与使用,其实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外借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契约内容。另外,信用卡出借存在诸多风险,如借款人逾期还款,损害持卡人个人征信的同时,还会影响持卡人申请车贷、房贷等业务的办理;出借期间所发生的丢失、盗刷等损失,原则上都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所有责任;借卡人使用信用卡从事信用卡非法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等。因此,信用卡出借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应尽可能避免。
李琪桉 杨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