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丽 通讯员郝伟)只需投资几千元,就能获得一个养老床位,并且三年能赚几十万元;如果介绍其他人加入,还能获得高额提成。近日,忻州中院就对这样一起“投资养老床位”传销案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6年11月,内蒙古清水河县人田某文带着其叔叔被告人田某源,在内蒙古托县余某兰(已判决)开的养生馆向其介绍投资养老类型的“五福”项目,承诺投资养老床位可以赚到钱,余某兰随后投资7000元。11月中旬,余某兰回忻州市偏关县办事,田某文再次带田某源到偏关找余某兰,请其帮忙在偏关宣传“五福”项目,并承诺每推荐一个人投资,可以拿到投资额的10%作为报酬,投资人数、资金达到一定数额,余某兰可以在偏关成立“五福”工作室,拿到总投资额的2%作为报酬。
于是,心动的余某兰在偏关开始宣传“五福”投资,并主动邀请自己的同学、朋友到田某源居住的宾馆听课。通过不断发展,短短一年时间,二人以低投资、高回报为名,吸引投资者投资,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投资者继续发展他人投资加入,共发展下线120余人,投资额达160余万元,田某源获利3万余元。
偏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源和另案余某兰等人以“五福”投资项目的名义,让参加者通过投资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认购份额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田某源在该传销组织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3万元,收归国库。
判后,田某源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用词不当,上诉人也是投资人、受害人,推荐人也没有骗取投资者的财物等为由上诉至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忻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