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要闻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

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印发《实施办法》

  本报讯(记者邢晓瑞)近日,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根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印发《山西国家调查队系统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及救济和监督等工作事项进行了规范。
  《实施办法》明确,山西总队及各市、县国家调查队是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机构,按照“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
  《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应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包括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及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实施办法》强调,各级国家调查队应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一级单位门户网站公示专栏或总队门户网站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由总队将公示信息报送到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同时,《实施办法》还对认定程序、信用惩戒和修复等做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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