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厚植民本理念 坚持为民司法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办好群众身边案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贯穿法治思想的根本政治立场。作为人民的检察院,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法治思想为引领,时刻牢记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始终把“人民”摆在最高位置,切实办好群众身边的案件,扎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一件件检察实事中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好,用高质量的法律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违规生产酿事故 整改!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一名男子为牟取高额利益,竟租用废弃厂房,铤而走险,违规生产医药中间体,加工过程中造成一死两伤的惨痛后果。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结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深化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助推安全生产溯源治理。
      2021年7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租赁侯马市某村一处废弃厂房,雇佣6名工人生产制造抗肿瘤药“甲氨碟呤”的中间体,名为“L-对甲氨基苯甲酰谷氨酸锌(简称锌盐)”。同年10月5日,在生产过程中,所用化学物品反应产生硫化氢有毒气体,导致现场工人一人中毒死亡,两人中毒住院治疗。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从查证吴某某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相关情况、核实购买化工原料的渠道及银行流水等方面提出侦查取证意见6条,有针对性地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最终证实吴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购置生产设备及原材料,违规生产制造锌盐,且在生产过程中无任何安全操作规定及安全防护措施,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2022年2月10日,该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侯马市人民法院已于3月17日对该案作出有罪判决。
      司法办案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结合此案中暴露出的安全生产问题,该院深入辖内多家企业走访调研,实地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帮助企业查找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结合办理的因安全事故引发的刑事案件,向各企业负责人详细讲解了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的制发背景、主要内容及具体要求,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从管理、人员、设施等方面查漏补缺、整改落实,时刻绷紧安全生产之弦,共护安全生产防线。
      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司法办案中的问题与难点,离不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结合案件办理和实地走访企业情况,针对安全生产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职能部门抓早抓小抓苗头意识不足等问题,向侯马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充分发挥对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督促安全生产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机制,有效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强化责任意识、履行监管职责,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在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协同发力。

    滥伐林木损公益 修复!

      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依照森林法规定,砍伐林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否则达到一定数量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其行为一旦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公共利益,就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的侵权责任。
      2021年11月,原某某擅自雇佣人员将自己在阳城县某地栽植的105株杨树采伐、制材并售卖。采伐地点位于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经省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林业调查设计队进行技术鉴定,被采伐的105株杨树蓄积为35.9立方米。
      经审查,检察官认为原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生态环境侵权,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侯马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办理该案时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一罚了之,一诉了之,更着重于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遂就被告人原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其承担刑事责任及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判令原某某须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于履行期内在被滥伐林地现场补植树木152棵(庭审前已补种58棵)。原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称愿意承担民事责任,将积极补种树木,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为充分保障树木存活率,确保生态修复实效,该院将持续跟进原某某补种树木情况,并进一步督促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加强监管,加大林业资源保护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主动保护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多缴纳罚金未退 监督!

      “您好,闫先生,经我院调查核实,您在履行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过程中,多缴纳了罚金7000元。”2021年8月底,被执行人闫某华意外接到了来自侯马市人民检察院的电话。
      2021年8月初,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李国红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闫某华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0元。但卷宗中的缴款单据显示,实际缴纳57000元。这多缴纳的7000元引起了她的注意。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李国红通过调阅卷宗查询了案件执行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闫某华在上诉期间,于2012年1月18日向侯马市人民法院缴纳7000元。交付执行后,其在平遥监狱服刑,于2015年9月7日又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0000元。随后,李国红立即联系侯马市人民法院,要求该院对收缴的7000元进行说明,最终证实此7000元为罚金,闫某华共履行罚金57000元。李国红随即将此情况向检察长进行了汇报。
      “检察机关不仅要保障财产刑执行到位,还要切实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司法公信力。”该院检察长郭兆利听取汇报后说道。随后,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与侯马市人民法院多次协商,并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7000元退还闫某华。为确保及时、顺利地办理多缴纳罚金的退还手续,李国红奔波260多公里到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了证据材料,就退款流程进一步进行确认,并耐心细致地梳理出办理退还手续所需材料,及时告知被执行人闫某华,持续跟踪落实罚金退还情况。
      “如果不是检察机关主动作为,我至今都不知道该如何要回这多交的7000元,真心感谢。”通话中,被执行人闫某华向李国红表达了深深的谢意。

    莫名背负前夫债 援助!

      一次购票出行,竟意外发现自己陷入前夫的巨额债务纠纷;一份再审检察建议,为莫名负债百万元的陶女士“松绑”。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获改判。
      2021年6月,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了一封来自杭州的信件。信中写道,2020年9月,陶女士在购买动车车票时被告知不能购买,不明缘由的她经咨询得知,自己被卷入了前夫的一场官司,侯马市人民法院对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在网上看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她犹如被当头棒喝,明明早已离婚,为何还要偿还前夫的借款?
      原来,陶女士与裘某曾是夫妻,2013年3月,两人协议离婚。2013年9月、10月,裘某以做生意为由,先后向马某借款80万元、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因裘某无力还款,被马某告上法庭,陶女士成为共同被告。侯马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公告送达了所有诉讼文书。2015年9月,案件开庭审理,二被告缺席庭审,法院认为100万元借款及利息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陶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宣判后,马某申请执行。
      莫名成了被执行人,陶女士心急如焚。100万元借款、几十万元利息像一块重石,压得她透不过气,陶女士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因路途遥远又无法乘坐高铁,陶女士无法前往山西现场维权,只能于2020年11月向侯马市人民法院邮寄再审申请书,但却迟迟未收到法院的回复。无奈之下,她只好以写信的方式向侯马市人民检察院递交监督申请书,希望检察机关能帮助她摆脱困境。
      信件内容引起了检察官的高度关注,若信中所述属实,那么此案极有可能是一场因缺席庭审,未经抗辩而误判的案件。
      从2015年至2021年,案件已经过去了6年,申请再审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但考虑到陶女士提供的离婚证属于“新的证据”,可能推翻本案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陶女士可以在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因陶女士2020年9月才知道本案判决结果,2020年11月即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且侯马市人民法院未在3个月内作出裁定。因此,此案存在需监督的情形,侯马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受理了陶女士的监督申请。
      随后,在审阅此案卷宗的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原告马某曾向侯马市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承办法官也曾前往杭州市协助查封二被告的房产,在没有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情况下,公告送达了所有诉讼文书,这成为陶女士完全不知晓本案的重要原因。此外,检察官还发现,除了裘某于2013年9月、10月出具的借条外,没有其他能够证明借款发生时间的直接证据。于是,检察官向马某送达了通知书,请他依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马某后来提供的银行流水能够证明债务中的20万元借款发生时间是2013年10月,而其余80万元借款的具体发生时间,马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从陶女士提供的离婚证来看,她与裘某于2013年3月离婚,但离婚证的真假也是办理该案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而侯马市民政局因客观原因无法核实陶女士的婚姻情况,检察官又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前往杭州调查核实,办案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能否请杭州当地的检察院协助查证?在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的协调下,检察官顺利与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取得联系。不久后,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来信及所附材料证实了陶女士提供的离婚证是真的,她与裘某确于2013年3月离婚。
      由此可知,裘某的20万元借款确实不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其余80万元的实际借款时间仍存疑,需要侯马市人民法院再审查明。
      检察官在厘清案件情况后,提请检委会讨论。该院最终决定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1年12月底,侯马市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因无法联系到裘某,案件又进入长达两个月的公告期。
      在漫长的等待后,检察官终于收到了出庭通知书,此案于4月20日开庭审理。陶女士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出庭,委托侯马的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庭上,检察官有条不紊地阐述了检察院的监督理由。4月27日,侯马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再审法官重新认定了案件事实,100万元债务及利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撤销了陶女士的还款责任。
      “谢谢您的帮助,不胜感激!”案件胜诉了,陶女士发来微信,言辞间流露出对检察机关的感谢之情。至此,这封来自远方的求助信背后的故事落下帷幕,陶女士的生活重新恢复了平静。

    养老诈骗套路深 严惩!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严惩养老诈骗违法犯罪,为32名集资参与人追赃挽损74.8万元。而此案反映出诈骗分子利用老年人群体注重养生又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实施“保健品”诈骗及投资理财诈骗的行为,引起检察官的深思,如何从源头有效防范和遏制养老诈骗违法犯罪?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崔某、陈某某利用二人开办的某养生服务中心,采取召开养生讲座、免费试服保健品等方式,先后向岳某某等32人吸收款项74.8万元。
      该案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涉案金额较大,为有效惩罚犯罪,最大程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该案由于缺少关键证据,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然而,不批准逮捕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逍遥法外,也不意味着老人们的“养老钱”打了水漂。恰恰相反,为了厘清事实、夯实证据,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取证要点、追赃挽损等要点提出8条补充侦查取证意见,引导侦查方向,并根据补充侦查情况,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应当为74.8万元。
      对受骗老人而言,最焦急的是自己被骗的钱是否能追回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坚持惩治犯罪、追赃挽损两手抓,通过强化检警协作,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崔某、陈某某的经济情况,积极给2名犯罪嫌疑人做思想工作,依法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相关量刑情节的规定,平衡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工作并行,最终促使涉案款项全部退还出资人。
      庭审中,办案检察官对该案的犯罪事实、案件定性和量刑情节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2021年5月26日,侯马市人民法院采纳了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崔某、陈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受骗的钱款被追回,犯罪嫌疑人也受到严惩,32名集资参与人的展颜欢笑,是对检察官依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取得积极成效最大的褒奖。
      2022年4月,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一次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并以此案为鉴,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强化养老诈骗源头治理,成立了“以法护老工作室”,建立“依法打击、重点整治、普法宣传”相结合的工作模式,着力营造全民反养老诈骗的社会舆论氛围,切实保障老年人的“钱袋子”安全。
      依法打击,要快!在办理涉养老诈骗案件时,该院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提前介入并实质化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快捕快诉养老诈骗案件,形成依法严打高压态势,同时高度重视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老年人的经济损失。
      重点整治,要准!为形成打击整治合力,该院主动与公安机关、法院以及市场监管、民政、卫健、网信等部门及各乡镇、社区强化协作,推动制定了养老诈骗专项整治职责清单,针对各种类型的养老诈骗手段进行监管和打击,提升源头预防的能力,提高打击的效能。
      普法宣传,要强!为全面提高老年人防骗意识,该院组织干警深入乡镇、社区及老人聚集场所开展常态化宣传,采取面对面讲解、发放宣传资料、以案释法等形式,向周围群众特别是老年人讲解养老诈骗的各种套路。同时,通过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打击养老诈骗检察服务专线,受理老年人的咨询、举报等,并呼吁年轻人多陪伴家里老人,提醒他们要关爱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子女离父母近一点,父母就离诈骗远一点。
      “用心用情用法为老年人织密防诈骗‘防护网’,是每一个检察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担当,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老年人司法权益保护力度,以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帮助老年人筑牢自我防范‘堤坝’。”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兆利说道。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检察机关必须担负起的职责使命。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不断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能力水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以监督促公正,以“如我在诉”的情怀,用心、用情为人民群众办理案件,真真正正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诉求,以法治力度守护民心温度。

    靳文杰 陈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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