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记者高洁)近日,为落实省政府《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消防救援总队出台了《关于在全省试行消防执法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全国两会结束,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消防安全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模式。主要内容包括:
实施包容免罚。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轻微不罚”。通告发布之日起,消防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首违不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包容免罚的同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实施最低限值罚款。通告发布之日起,不符合可以依法免予处罚条件、应当处以罚款但没有应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其他消防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后,在法定量罚区间内给予最低限值罚款或不高于较轻量罚阶次罚款的处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依法准予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审慎采用严厉措施。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以消除火灾隐患为目的,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确定整改期限,审慎采取责令停产停业、临时查封等严厉措施,避免“一刀切”“运动式”执法。注重运用行政建议、警示告诫、提醒约谈、培训指导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自主消除火灾隐患、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实施分类差异化监管。经日常消防监督抽查或专项检查合格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山西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纳入消防诚信典型名单,采取降低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在实现“无事不扰”的同时,激励广大市场主体积极提升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对其他非市场主体类型的行政相对人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可以参照执行。上述相关试行举措根据工作实际予以动态调整。
各消防救援支队可以在《全省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基础上,按照不创设、不突破的原则,依法依规编制、调整适应各地消防监管工作实际的包容免罚清单,积极探索更具有弹性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
此外,存在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在经执法人员告知相关规定后作出书面承诺。实施包容免罚,必须以轻微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确认予以改正为前提,否则不免予处罚。已实施“首违不罚”和最低限值罚款,但同类型消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在依法处罚、公示处罚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主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