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关注

消费者权益须保护 惩罚性赔偿则未必

  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对于打击生产经营违法侵权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来看,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仍存在不少争议,甚至有许多职业打假人批量购买商品后批量起诉,试图利用惩罚性赔偿机制为自身牟利。近日,笔者梳理了山东烟台法院今年以来审理的几起因购买不合格商品而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全社会增强诚信意识,共同创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短期多次购货索赔 并非消费仅获退款

  李某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分四次通过网购的形式在某海外代购商铺购买某功能性保健品,货款金额共计3491元。
  其间,李某委托鉴定机构对该保健品进行成分检测,检测结果为该产品中含有违禁成分他达拉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称其在最后一次购买使用之后感到身体不适。李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于2020年10月向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
  某海外代购商铺辩称,他达拉非在淘宝网和一般药房均有销售,且在产品介绍中有明确说明。同时,根据用法用量,一盒可以吃两个月,而李某四次购买本产品的间隔时间很短,其行为属于知假买假,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订单总金额进行讹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他达拉非已被列入抗疲劳功能产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故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李某退货退款的请求。
  此外,李某明知每盒保健品可以食用两个月以上,却在不足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多次购买,且李某对成分进行检测的时间发生在第三次购买行为后、第四次购买行为前,其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习惯。
  综合考虑李某在牟平法院有十余起同案由涉诉案件,且诉讼请求均为退款并赔偿十倍货款,可认定李某购买涉案产品具有牟利目的,不具备消费者的主体身份,故对其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网购海参声称腹泻 证据不足难获赔偿

  2021年1月,黄某通过衣某在上海某公司旗下的商城开设的某店铺购买了干海参两份,单价850元,货款共计1700元。黄某当日付款并于4天后收货。后黄某以海参质量和外包装与网上宣传不符、食用后拉肚子为由,将衣某起诉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要求衣某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损失。
  法院通过衣某提交的证据及在司法文书网上查阅的判决书,发现黄某曾在福建等地法院起诉多起买卖合同案件,具有起诉频繁多次性。
  同时,黄某多起案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完全相同,本案也使用模板化起诉状,连所列产品都未进行修改,起诉状中将海参写成燕窝,具有高度雷同性,黄某购买海参的动机很明显不是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而是以索赔牟利为目的,难以认定其消费者身份,故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此外,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包装有明确要求,衣某销售的散装海参外包装上缺乏法律规定的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予以退款;案涉海参不在禁止进口之列,黄某主张食用后拉肚子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黄某主张该食品严重危害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黄某货款,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知假买假意图牟利 十倍索赔不受保护

  2021年7月,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某村村民小陈向蓬莱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在某网购平台上青岛某公司开设的店铺购买了标识为“泰国进口”的6件燕窝。收货后发现燕窝口味有问题,也没有标签及进口证明等文件,要求退货退款遭拒,遂诉至法院。
  法院另查明,自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小陈多次通过不同网购平台购买不同商家类似产品,先后在法院起诉十余起案件,均为网上购物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货款的十倍赔偿。
  蓬莱区人民法院认为,青岛某公司在网购平台出售的燕窝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向小陈退还相应货款。小陈的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可以认定其系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以购买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明显,故不受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保护。法院最终判决青岛某公司返还小陈货款,驳回小陈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不是所有的“知假买假”行为均能够获得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中主要从职业打假人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以及销售者所售产品是否对人体健康具有严重损害两方面来进行判断。
  对于所售产品具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成分,确实对人体健康具有严重损害的,一般会支持惩罚性赔偿;对于购买者出于牟利目的而非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违背诚信原则,且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产品损害人体健康,同时,原告大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多起相似情形的诉讼案件,难以认定其消费者身份,最终可能仅支持退货退款。

  梁平妮 孙巧 于蕊 员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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