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瑾)11月14日,沁源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受家庭暴力威胁的王某(女)进行人身安全保护。这也是自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该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系夫妻关系,近年来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陈某在家中多次对王某进行殴打,同时通过发短信等方式,对王某进行骚扰和威胁。其间,王某多次报警,在派出所民警多次对陈某教育、警告,并向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陈某也多次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使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仍屡教不改,频繁施暴和骚扰,严重扰乱王某的工作和生活,对其身心造成了严重影响。王某遂向该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寻求法律帮助。
收到申请后,立案庭法官详细审查了王某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证据,并与派出所、医院取得联系进行了核实。同时,向派出所调取了出警记录和家庭暴力告诫书。经审查,能够认定申请人王某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该院第一时间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在给被申请人陈某送达该保护令裁定书时,法官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向其宣读了禁止事项,告知其如果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