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晋荣 通讯员王琳)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税收检查,确认企业存在车位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各项税费款等问题,该局依法将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540.33万元的处理决定。
由于该企业在检查的所属期间内进行了法人、股权变更,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该企业新旧法人互相推诿。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该企业开展税法宣传,特别是加大对“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的宣传力度,使企业负责人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积极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540.33万元。因企业及时补缴,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局对其进行了只录入不公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