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的第一周,是第六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2021年9月,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笔者整理了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施行以来的相关处罚案例,以案学法,警钟长鸣。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的细化,是生产经营单位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在相关部门公开的执法案例中,一些企业因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受到了处罚。
案例一
2021年11月,国务院安委办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明察暗访当地钢铁企业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值班室处在危险地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十分混乱等问题。企业下属原料厂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并未显示部门有关内容,直接复制了公司整体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
经查,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标准也不健全,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营总裁等没有考核标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处以4.5万元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柯某某处以3万元罚款。
案例二
2022年7月21日,天津市西青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门窗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5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其中涉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卢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西青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卢某分别作出罚款17万元和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2022年7月26日至27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在某钢铁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8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其中涉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李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对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李某分别作出罚款48.4万元和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2022年,江苏省无锡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多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其中涉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张某分别作出罚款4万元和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2022年,贵州省贵阳市应急管理局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攻坚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发现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包括未与部分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对研发部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考核。
贵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张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2022年11月20日,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问题作出行政处罚。
该公司存在未确定法定代表人安全岗位职责等问题。沂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罚款7万元。
构建安全风险双重预防机制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主要要求包括:
一是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企业、区域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采取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
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过程管控,完善技术支撑、智能化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通过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闭环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未然;
三是强化事后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各类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
在相关部门公开的执法案例中,一些企业因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受到了处罚。
案例七
2021年9月16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会同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对芜湖市某钢铁有限公司以明察暗访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多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其中涉及企业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且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对公司疏于安全管理。芜湖市繁昌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2022年6月22日至23日,江苏省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合金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多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其中涉及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卢某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卢某分别作出处罚3.98万元和2.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
2022年3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多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检查还发现2021年12月8日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已对上述部分隐患进行了查处,但企业一直未整改。
经查,高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督促落实整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对高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1年9月23日,吉林省辽源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多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其中涉及企业主要负责人金某某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没有针对高温熔融金属、深井铸造等部分环节开展风险辨识,并明确相应的管控措施等问题。
辽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某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
据《中国应急管理报》微信公众号
相关案件
湖南省新化县连查两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案件
近日,湖南省新化县应急管理局在市应急危化部门的指导下,连续查办了孙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和曹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等两起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案件。
案例一
10月31日下午4时左右,当事人孙某某在一加工厂组织6名从业人员进行作业时,工厂发生火灾。新化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火警后,立即会同新化县消防救援大队火速赶赴现场将火扑灭。11月1日,新化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火灾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周围厂区内有地埋油罐2个、立式成品圆柱体油罐2个,4个油罐内存有不明带刺激性气味的液体,地面堆放有铁皮桶117个(107个空桶、10个实桶)、塑料圆桶6个、四方桶6个、原封白色塑料桶950个、白色回收塑料桶800个。
经执法人员初步调查了解,火灾是作业不当导致带刺激性气味的液体燃烧所致。随后,经执法人员抽样送湖南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检测检验中心检测,抽样液体的闭口闪点均为13℃,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调查,孙某某未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擅自组织6名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时发生火灾,其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案例二
11月7日,新化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立即派行政执法人员对新化县桑梓镇青峰村潘某某住宅一楼门面进行检查,发现曹某某在潘某某住宅一楼门面内储存有白色塑料桶灌装的“涞佳燃油宝”238桶(10升装,塑料桶长24cm、宽17.5cm、高31.3cm)和灌装“涞佳燃油宝”的空桶193只。
经执法人员抽样检测,该“涞佳燃油宝”的闪点小于15℃,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调查,曹某某在未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居民楼内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较大,极易引发事故,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新化县应急管理局将孙某某、曹某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两起案件依法移送新化县公安局查处。新化县公安局分别于11月2日和11月8日正式决定对孙某某和曹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据新化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介绍,危化品使用企业量大、面广,涉及环节多、链条长,管控风险难度较大。但近年来,新化县应急管理局紧紧抓牢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这个“牛鼻子”,建机制、强执法、抓联动,以强化“行刑衔接”为着力点,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全力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以法治手段筑牢安全底线。
今年以来,新化县应急管理局共办理118件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进一步增强了法律震慑力,提高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促进了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违法行为起到了“查处一起、震慑一批”的警示作用。
据《中国应急管理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