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巍巍)一起交通事故后,面对多次治疗产生的高昂费用,伤者尉某某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要求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近日,吉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追讨赔偿款的案件在吉县法院开庭审理,申请人尉某某如愿拿到了赔偿款。
2016年10月,毛某某驾驶半挂车在吉县境内将驾驶三轮车的尉某某撞伤,致尉某某左小腿胫骨骨折、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三轮车损坏。经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尉某某无责任。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一份、商业险两份,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现仍有约50万余额可用于保险事故赔付。
事故发生后,治疗费用巨大,申请人尉某某曾于2018年和2019年先后就已经发生的部分损失提起诉讼,吉县法院先后作出两份民事判决,已生效并全部履行。现尉某某身体尚未痊愈,一直在治疗,近两年来住院多次,近期刚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做胫腓骨开放骨折术后感染病灶刮除、骨感染扩创、抗生素骨水泥植入术。
尉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吉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要求被申请人毛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致身体伤害而受到的损失。
吉县检察院受理申请监督后,对尉某某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核实,认为尉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到身体损伤尚未痊愈,仍在治疗期间,花费巨大且无力支付,严重影响其后续治疗。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行为人因过错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与合法权益,吉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吉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尉某某提起诉讼。
为化解纠纷,在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检察官主动和法院沟通,积极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做好双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最后,吉县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尉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385882.93元,实现了案结事了。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为。吉县检察院将不断延伸监督触角,丰富支持起诉的形式,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