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买卖西瓜引发的健康权纠纷。
今年9月,李某华在孙某处花费9元购买西瓜,因西瓜存在质量问题而与其发生口角,后李某华与孙某互相向对方吐口水,在冲突中李某华用衣服抽击到了孙某,遂孙某对李某华进行殴打。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接警后经过调查,依法以孙某殴打他人对其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800元,以李某华殴打他人对其罚款500元。
李某华因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6000余元。李某华因索赔无果诉至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要求孙某给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在与原告李某华发生争执后殴打原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华在与被告争执时,未能冷静处理,激化了矛盾,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结合案情,被告应承担70%责任,原告自行负担30%的责任。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李某华6525.73元,驳回原告李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