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勇强)姜某购买李某位于榆社县某村的杨树,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41株杨树全部砍伐。近日,榆社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调阅卷宗、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姜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院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于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判处姜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千元。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判决其6个月内在原地或林业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补种41株杨树。
今后,榆社县检察院将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践行“惩治犯罪+保护公益”相结合的法律监督模式,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要求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修复生态环境,以公益诉讼为榆社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