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要闻

本是行车剐蹭事故 “一口唾沫”引发官司

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本报讯(记者王旻 通讯员赵俊萍 张馨艺)本是行车剐蹭事故,却因一方当事人愤怒之下将唾沫吐在另一方脸上,便上演了一场打斗事件。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因行车剐蹭事故发生口角,李四不顾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能发生疫情传染隐患,愤怒之下向张三脸部吐了一口唾沫,两人因此互相殴打,张三受伤就医诊断为外伤。
  张三报警后,公安部门向李四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四处5日拘留,但未就此事故给予张三赔偿。经派出所多次调解协商赔偿事宜,李四拒不赔偿,张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医疗费、车辆修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5000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车辆剐蹭发生口角后,因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吐口水的行为引发肢体冲突,李四殴打张三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83.74元有医院门诊收费票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车辆修理费与本案无关,可另行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诉讼,在此不予支持;营养费、交通费,酌情支持;误工费,依据医院诊断结果,考虑到案件发生在疫情防控阶段及原告受伤情况,基于被告向原告吐口水的行为,法院认定原告14天隔离观察期和休养期较为合理,根据原告工资收入证明认定误工费为3033.33元;精神抚慰金,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故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四赔偿张三医疗费583.74元、误工费3033.33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300元,共计4117.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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