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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疾病 婚姻是否可以撤销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纠纷案,判决撤销罗某与黄某的婚姻关系,并责令黄某及黄某父母共同返还彩礼金7.68万元给罗某。
  原告罗某和被告黄某于2020年7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罗某给予黄某及黄某父母总共7.68万元作为结婚彩礼。婚后一周,黄某离家出走,罗某多次寻找未果,直至2021年1月,罗某才从黄某父母口中得知黄某婚前就患有比较严重的精神疾病。
  2022年7月,罗某以黄某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与黄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黄某及黄某父母返还彩礼金总共7.6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婚前已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办理结婚登记前后未如实告知罗某,导致双方婚后无法共同生活。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罗某与黄某的婚姻关系,并责令黄某及黄某父母共同返还彩礼金7.68万元给罗某。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李金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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