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旻)为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日前,我省制定出台《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相关部门职责,解决了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监管缺失等问题。《办法》指出,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建立健全尾矿库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和闭库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和尾矿库技改项目备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闭库销号后土地复垦管理,生态环境或市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环境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尾矿库安全监管。
该《办法》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尾矿库包保责任制,建立健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研究解决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