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版:说法

女儿当起“甩手掌柜” 母亲起诉索“带孙费”

  父母是孩子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然而有的却当起了“甩手掌柜”。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带孙费”案件,不仅支持了外婆(独自带孙子)的诉求,同时向“甩手”母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周雨和丈夫育有两个儿子。2019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大儿子由男方抚养,小儿子安安由周雨抚养。
  离婚后,周雨选择外出打工,将孩子留给母亲照顾。然而,周雨走后,一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向母亲支付过孩子的相关费用。
  “我都70多岁了,也没啥收入,娃儿一天天大了,又到了上学的年龄。”安安外婆表示,她多次要求女儿回家看看孩子、亲自抚养安安,但女儿一直不回家,甚至连孩子生病也未回家看望。老人无奈将女儿周雨起诉至法院,要求女儿按300元/月的标准支付安安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周雨离婚时约定,安安由自己直接抚养,抚养教育安安是周雨应尽的法定义务。安安外婆帮助抚养安安,抚养期间必然产生抚养费。现在老人以低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标准300元/月主张费用,系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由周雨支付母亲代为抚养安安的抚养费8100元。
  判决生效后,周雨却一直未履行义务。承办法官心系老人和孩子的生活,在判决生效后几经辗转,再次联系到周雨,并远程向周雨送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周雨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就相关法律规定及后果进行释明,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家庭教育中,父母的缺位不仅让老人为难,也是对孩子的伤害。为人父母应担起家庭的责任,给孩子一个快乐成长的环境。特别是离异家庭的孩子,他们更缺乏安全感,更需要父母的陪伴和呵护。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抚养未成年子女系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只有当父母均已死亡或无力抚养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徐勤 黄书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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