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旻 通讯员张馨艺)现今,许多大学生会选择勤工俭学,可在此过程中也时常会遭遇种种“欠薪”。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被用人单位拖欠薪酬的案件。
经查,2021年7月31日,在校大学生小丽(化名)找到与自己所学专业相关的一家A公司从事咨询工作,双方未曾签订书面合同,A公司亦未为小丽购买社保。2021年12月16日,小丽离职。工作期间,A公司于9月向小丽支付报酬2000元、10月支付1938元、11月支付1660元、12月向小丽支付1166.38元,11月另支付小丽奖金755元,共计7519.38元。
小丽诉称,2021年12月16日上午,她被公司告知辞退,并要求当天离职。同日14时54分,小丽接到公司通知,因其在公司传播负能量,公司对其罚款3000元,但公司并未出具相关证据;面对小丽想要了解具体情况的请求也未作任何正面回应。
2022年1月14日,小丽以A公司劳动报酬未足额支付,向万柏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在万柏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被扣工资3000元;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500元。
A公司辩称,2021年7月31日小丽以勤工俭学名义来公司实习。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司与在校学生小丽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按照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愿意给实习生一定报酬,是实习生从用人单位得到的一种补贴或补助,不能够看作工资。目前来讲,未毕业的实习生工资一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当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小丽实习期间A公司支付的报酬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小丽2021年7、8、9、10月没有公司打卡记录,实习生并非公司正式员工,所享受的工资待遇及福利均与正式员工不同。因此,A公司并未拖欠小丽工资。
法官认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小丽作为在校大学生,与A公司建立实习关系是以勤工俭学为目的,双方并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而小丽主张的经济赔偿金前提需要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在本案中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供劳务者亦是如此。本案中,小丽与A公司虽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但小丽确实为A公司提供了相应劳务,A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乙方应当支付相应劳务报酬,双方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虽然A公司辩称工资存在波动已全部支付,但根据往期支付情况,时而五天一付、时而十天一付的结算方式明显不合情理,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在案证据及证人陈述,2021年12月的劳务报酬为4166.38元,A公司扣除了小丽劳务报酬3000元。对于扣除原因,被告并未具体说明,亦未举证证明有正当理由予以扣除,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小丽提交了打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已达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小丽劳务报酬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