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本应是工伤职工的安身立命之本,但一些深陷困境的工伤职工因种种原因,实现合法权益却演变成涉工伤保险的劳动争议纠纷。这些“小案件”背后承载的是工伤职工群体的“大民意”。3月1日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式施行。这背后隐藏着山西检察机关以“小案件”办理为切口,实现社会治理“大作为”的生动检察故事。
在办理一起涉工伤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发现立法存在缺失,在办好个案的同时,助推《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改完善,让工伤职工维护自身权益有了更加具体的制度依据。
小案件
承载工伤职工“大民意”
老王是大同市某煤矿一名从事井下采煤30多年的老矿工。2017年被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病叁期,因生活不能自理退出工作岗位,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向大同市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享受伤残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以为这份工伤保险会给自己艰难的日子多一份保障,但让老王意想不到的是,煤矿却按照病假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不仅让他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少了,以此工资基数核准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少了。
为此,老王多次辗转于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却一无所获。大同某煤矿以这是社保机构核算的理由回复他,社保机构则表示按照单位申报基数核算也没有责任。万般无奈之下,老王走上漫漫维权诉讼之路。因为没有相关具体法律依据,在历经左云法院、大同中院、省高院多次受理后,他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一时间,老王陷入了求助无门的境地。
促和解
检察机关破局“大困境”
对于这样的结果,老王难以接受。他抱着一线希望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监督申请。
经查阅案卷,承办检察官发现,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待遇差额损失赔偿的依据,本案中老王的诉求社保机构无法解决,到法院诉讼也均被驳回,在法律程序上仅仅剩下了检察监督这最后的救济渠道。
面对这样的形势,检察机关没有简单机械地就案办案。“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形,不论是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还是提出抗诉,老王的现实需求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对此,承办检察官决定力争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帮助尘肺病老矿工解决难题。
在老王的理解、信任和期望中,省市两级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踏上了走访路。在一次次走访中,检察官与老王及煤矿联系沟通得越来越多,对社保机构的待遇差额核算也越来越了解,经过一连串耐心劝解和充分释法说理后,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均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决心和诚意,愿意面对面坐下来协商沟通。
曙光出现在眼前。2022年6月28日,在省市两级检察院的主持下,申请人老王和煤矿的职工代表心平气和地面对面坐在一起,进行协商处理。为了把准事情的来龙去脉,煤矿劳资科负责人参加调解,同时,煤矿法务部门工作人员也到场,为和解协议的后续履行把好关,进一步消除当事人顾虑。围绕争议的焦点,各方充分讨论、深入分析,当初的分歧渐渐弥合。
历时四个多小时,和解工作顺利完成。老王在和解协议上按下鲜红的手印,并拿到了18万元的补偿款。通过和解,破除了困扰老王五年多的“大困境”。
小切口
推动做好社会治理“大文章”
老王拿到了救命钱,撤回了监督申请。然而,一起案件的办理绝不是终点。
“在办理涉工伤保险的劳动争议纠纷中,我们发现像老王这样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引发待遇差额损失赔偿的问题较为普遍。”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如何立足案件‘小切口’推动地方法规‘真管用’,让更多像老王一样的工伤职工不再深陷维权无门,同样是民事检察部门的工作重点。”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正因如此,“良法”更需有力监督才能更好地做到“善治”。为更好保障劳动者权益,省检察院积极与省人社厅联系,获悉《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草拟完成。省检察院立即梳理法律监督中遇到的有关工伤保险法律实践问题,结合全国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向省人社厅建议完善增加待遇补差责任主体的相关条款。省人社厅采纳建议并增加第33条予以明确。该《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8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该条款的完善将切实保障山西省工伤职工的权益,“老王”们再也不用为此奔波劳累了。
本报记者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