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平遥以案释法警示安全出行

  本报讯(赵卓琛)近日,张某驾驶“宗申”牌电动摩托车,沿中都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平遥县惠济路与中都街叉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由胡某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时,因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张某颅脑严重损伤,张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但现实生活中,仍有很多人对此规定置若罔闻,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平遥公安交警大队提示,大家要遵规守法,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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