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要闻

为护田架设猎捕器 释疑惑倾力促和谐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狩猎案

  “我种的玉米被野猪糟蹋了,还不能打猪?”这是侯马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狩猎案时,犯罪嫌疑人郭某提出的疑问。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持续向好,中条山地区野猪泛滥,经常成群结队下山啃食庄稼,郭某的粮食被野猪损毁严重,无奈之下产生捕猎野猪的心思。2022年8月23日,郭某在晋城市沁水县某村承包的玉米地内,用电子猎捕器将一只野猪电死,涉嫌非法狩猎罪。
  案件被移送到侯马市检察院后,检察官制定了自行补充侦查提纲,深入案发地调查核实。经查,检察官发现郭某属于边缘易致贫户,家中独子残疾,全家仅以种地为生。当地野猪致害频繁,郭某的犯罪动机是保护农业生产,且是在使用电子鞭炮、稻草人等常规驱赶手段均无效后,才实施架设电子猎捕器猎杀野猪的行为。
  “野猪是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录》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也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对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每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山西省禁猎期,而沁水县某村又是禁猎区。未取得狩猎许可证,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法律规定的禁止性工具进行非法狩猎,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面对郭某的疑惑,检察官进行了细致的释法说理。经过检察官答疑解惑,郭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非法狩猎行为给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害深感懊悔,今后将自愿成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员”,通过自身行动带动身边群众共同保护野生动物。
  为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本着教育挽救违法犯罪人员、谦抑审慎释放司法善意的原则,侯马市检察院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就本案事实、证据、犯罪情节分别发表评议意见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然而“不起诉”不等于“不违法”,该院对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对其进行训诫,并向公安机关制发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案子虽已办结,但是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野生动物致害、村民救济途径有限等问题,该院立即向当地村委会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发现野生动物影响人畜安全或村民农业、林业生产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发生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时,要积极协助村民报告当地政府申请补偿;结合村里实际情况及村民文化程度,常态化开展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全面提升村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检察官还与该村人大代表会商,建议在代表大会上提议更新禁猎区范围、更多关注繁殖能力强的野生动物致害问题。

本报记者狄红生 通讯员陈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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