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版:司法行政

提高防控水平 节省司法资源

我省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意见》

  本报讯(记者张楠)为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的职能作用,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近日,我省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效提高金融机构防控风险水平,节省司法资源,优化我省营商环境。
  《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公证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公证是预防性司法制度,具有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促进经济稳步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公证机构要充分发挥公证证明、服务、沟通、监督等职能优势,助力金融机构防范化解信贷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公证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各类金融合同公证服务。在各类金融合同签订过程中,充分发挥公证的审查、证明作用,消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因素,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通过公证提高合同各方履约意识,预防和降低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及合同履行风险。积极开展保全证据公证服务。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定证明效力,对电子合同、网络支付等交易信息数据提供保全证据公证,帮助交易主体固定有效证据,预防和化解金融交易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服务。对信贷活动中形成的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积极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提高合同主体履约意识,出现违约情形时,金融机构可依法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切实保障金融机构快速实现金融债权,有效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积极开展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拍卖等环节,切实有效缓解有限司法资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效化解纠纷需求之间的矛盾,保障金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公证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工作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金融公证联动机制,通过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个案会商等措施,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要协商制定公证文书质量标准和法院执行标准,确保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符合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证据”的标准和要求,切实保障公证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借助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信息平台、公证机构的公证信息平台,探索金融公证业务信息资源共享,积极预防虚假合同及规避法律的公证执行申请。探索建立金融公证电子信息系统和公证信用信息数据库,用于发布动产抵押登记公证公示,完善金融交易公证信息和公证信用记录,加强数据信息共享、统计和分析。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利用联席会议等机制,适时对金融公证服务的重点领域、重大事项、主要做法进行汇总报告,对可能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风险点和关键点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为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支持。发现存在诈骗、非法集资等重大非法行为嫌疑的,及时报告,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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