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是第三十一届“世界水日”,3月22日至28日是第三十六届“中国水周”。今年“中国水周”的宣传主题是“强化依法治水携手共护母亲河”。
住在河道边的居民利用“地利”之便,一根管子或者一个沟渠,便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水库旁的养殖场粪便、养殖废水直排入水体,是“肥了鱼”还是“污了水”?检察官从污水治理的角度展开释法说理。
案情简介
自2012年12月起,某公司在曲沃县某大型水库承包养殖与水面开发。开发经营过程中,某公司在水库西岸的厂区南侧兴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区,未经审批擅自设置一处露天排污渠道形式的排污口,将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直接从养殖区沿护坡排放至水库,严重影响水库水环境质量,破坏生态环境。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水库所连通河流系汾河重要支流,某公司在该水库未经审批设置排污口,并排放畜禽养殖废水,不仅严重影响水库水环境质量,破坏生产生活环境,还可能对汾河水质造成严重影响,继而影响到母亲河黄河的水质。遂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相关监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某公司在水库岸边设置排污口排放畜禽养殖废水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水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了现场核实,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违法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违法企业立即拆除设置的排污口,并作出共计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随后,违法企业及时拆除了排污口,主动缴纳了罚款,并将该河岸边的养殖场拆除,改造成了颇具规模的景观区。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某企业向水库直排养殖废水的行为,不仅对水质造成污染,更有可能破坏水体及周边生态平衡。而现实中,随意向河道及水库乱堆垃圾、乱排污水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办案机关聚焦群众密切关注的非法排污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精准指出问题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为行政机关的整改提供了明确方向。通过行政机关的整改措施及行政处罚,使违法情形得到有效整改,为非法设置排污口的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切实保障了河湖水体质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报记者李秀荣 通讯员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