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版:综合

借名买房 “曲线救国”靠谱吗?

  近些年随着房屋拆迁的推进,房产纠纷频发。由于购房资格等原因,借名买房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再加上亲戚关系这样一层“保护膜”,“曲线救国”靠谱吗?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老常是某厂职工,单位为其安排了一处公租房,2013年棚户区改造时,作为老常外甥女的囡囡借用老常的名义作为选购人,与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签订了选购人为老常的《棚户区改造选房认购书》,选定住宅一套。2013年12月18日,案外人太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老常签订《棚户区改造购房协议书》,该协议书中乙方老常的签名由原告囡囡代签。原告按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共缴纳了房款10万余元。2016年9月25日,太原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2017年12月16日,原告、被告作为卖方(甲方)与作为买方的案外人小赵夫妻二人签订了案涉房屋的《购买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案涉房屋以39万元出售给乙方;同日,被告老常出具承诺书,载明自己是房屋登记人,但此套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外甥女囡囡全款购买,他未出任何相关费用;并且他的子女不会参与此房收售,且愿意配合原告与新房主顺利完成日后的更名事项。同日,原告与买受人夫妻俩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夫妇俩居住至今。
  本是一场顺利的亲戚间借名买房的故事,但是在2015年被告老常与妻子离婚的时候,出现了戏剧性的转折——2015年8月7日,被告老常与妻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在明知实际出资人和占有人是外甥女的情况下,仍在该协议第二条将涉案房屋归妻子所有,还约定以后男方配合女方办理过户,财产分配完毕,双方无争议。于是外甥女一纸诉状将舅舅告上法庭,要求判定二人所签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无效。
  法院认为,原某厂分配给被告的公租房只有居住权,被告并无所有权。在棚户区改造时,从选房、签订协议、缴纳房款、接收房屋均由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进行,交房后房屋一直由原告占有,购房的相关手续均由原告持有,并且被告在2017年12月16日出具的承诺书中确认案涉房屋实际购买人为原告,该房目前已具备办理产权条件,上述事实能够证明原告为实际购房人、原告与被告构成借名买房的关系。被告在明知且认可原告购买了案涉房屋的情况下,在2015年8月7日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案涉房屋分割给老常前妻,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原告提交的《棚户区改造购房协议书》系在棚户区改造时签订的协议,该协议中并没有确定案涉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被告将自己名下的购房资格转让给原告,不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判定,被告老常和其前妻于2015年8月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财产处理:老常名下房产一套归女方所有,以后过户男方配合女方办理手续”的约定无效。

通讯员乔毅 刘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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