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丽 通讯员李佳妮)汽油作为易燃易爆物,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严重后果,甚至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但就在不久前,定襄某加油站工作人员却遇上一个奇葩男子,因为不满服务,竟在加油站点燃加油桶……近日,定襄县法院依法判决了该起纵火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22年8月,被告人张某(曾因非法运输爆炸物、故意毁坏财物分别被判处刑罚)酒后骑行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到定襄县某加油站加油时,因加油站工作人员让其自己取加油桶并往摩托车里加油而心生不满,随即从其衣兜内掏出香烟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在被工作人员制止并将香烟踩灭后,又用打火机直接点燃汽油桶,后将着火的汽油桶扔出,工作人员连忙用灭火器将地上的火熄灭并报警。其间,张某在一旁全程观望。
定襄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加油站禁止烟火区域内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法官说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行为还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区别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不同。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并以火势蔓延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官提醒,在加油站故意点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会对公共安全产生重大的影响,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