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综合

房屋损坏引发矛盾 倾情调解“弥合”裂缝

晋城市西上庄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一起纠纷案

  •   近年来,涉及农村地区的房屋损坏纠纷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由此引发的信访缠诉、安全事故也随之增加,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乡村稳定。处理好此类纠纷,调解员需要同时扮演好四种角色,即调解员、普法员、维稳员和安全事故排查员,发挥息事、调处、维稳的作用。本案中,调解员在做好当事人维稳工作的前提下,将“能调尽调”原则贯穿矛盾纠纷化解全过程,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全面摸排案情,分析归纳双方争议焦点,调解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充分讲法释法,让双方互谅互让、换位思考,真正做到情、理、法的统一。

    【案情简介】

      丁某某系晋城市城区某村人。因煤矿开采导致丁某某住宅墙体多处裂缝成为危房,继续居住存在安全隐患。为此,村委会为丁某某提供了一处临时住所,并承诺尽快解决房屋损坏问题。之后,丁某某与村委会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5月,村委会要求丁某某从临时安置房搬出,双方矛盾激化。丁某某找到街道办事处,表达对村委会的不满,要求重修房屋并给予赔偿。在街道办事处引导下,丁某某前往西上庄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西上庄司法所所长李凯凯接到申请后,立即同调解员介入调解。调解员听取了丁某某对案件情况的介绍,迅速与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取得联系,就该案情况进行沟通协调。之后,调解委员会组织工作人员到该村进行实地调查走访,详细了解双方矛盾发生发展过程。
      经调查,丁某某老宅房屋遭到破坏发生在十年前,因煤矿开采等因素,导致丁某某的住宅墙体出现严重裂缝。最初,该村委会与丁某某达成协议,先临时安置丁某某一家居住在村委会办公楼,具体解决方案慢慢协商。后丁某某不愿意继续居住在村委会,便多次与村委会协商,双方当事人虽均认可煤矿开采是导致丁某某房屋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但在赔偿方式及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丁某某要求村委会恢复其房屋原貌或者重建新房,如果不能实现房屋重建,村委会需赔偿丁某某31万元。村委会认为,在本村房屋出现裂缝的不止丁某某一家,大部分村民都是自行装修或重建,村委会无法给丁某某重建房屋,更不可能给予现金补偿。
      据调解员了解,该村确有多处房屋有类似墙体裂缝情况,如果该案处理不当,很可能激化矛盾引发后患。调解员逐一梳理案情,分析归纳矛盾焦点,寻找调解切入点,联合多方介入调解。
      面对此次调解案件,李凯凯说:“一些处理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涉及面比较广的,我们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调处的,就会联合多部门,派出所、人民法庭、综治办、信访办等进行联合化解。”第一次调解会上,丁某某、该村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均到场。同时调委会还邀请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律师共同参与调解。调解开始后,丁某某情绪比较激动,认为自己是受害方,当场表示调解不成就采取上访的方式解决问题。调解员先对丁某某进行安抚,对他所遭受的损害表示同情,同时要求丁某某对自己的损失客观理性提出诉求。律师指出,丁某某主张自己的诉求要实事求是,相互尊重才能有利于事情的依法解决。村委会主要负责人表示,经与其他两委成员沟通后,虽同意调解解决该纠纷,但不能接受丁某某提出的调解意见,认为丁某某提出的调解意见超出了预期,如若同意,会引起其他村民的反对,进而引起新的群体性事件。
      调解工作就此搁置,此后半个月内,调解员多次深入该村进行现场勘验,仔细查看老房的损坏程度,并向专业人士询问相关补救方式。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结合双方争执的焦点,调解员整理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参考,反复听取意见,求同存异。
      在双方就补偿方式及赔偿金额趋于一致的情况下,调解员再次将丁某某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邀请到调委会进行第二次面对面调解。
      针对双方前期分歧意见,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明确本纠纷性质为侵权损害赔偿,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村委会煤矿开采是造成丁某某老房墙体出现多处裂缝的主要原因,村委会作为过错方,理应对丁某某老房损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次,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结合丁某某老房修建年代、损坏程度以及村委会的过错程度,经过详细核算,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合理的赔偿标准,且承诺不再就争议房屋发生其他纠纷。至此,该起纠纷被顺利化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丁某某自行拆除位于某村的老房,并在老房原址处重新修建住房;
      2.丁某某老房面积为189.1平方米,某村村委会同意按每平方米700元进行补偿,共计补偿丁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32370元;
      3.付款方式,某村村委会最迟于丁某某开工之日向其支付补偿款70000元;待房屋竣工后,村委会再向丁某某支付50000元;房屋装修完毕且丁某某搬离村委会办公楼西两间住所后,村委会向丁某某支付剩余的12370元。
      调解员回访时,双方当事人对此次调解均表示非常满意。该村村委会表示,调委会通过此次案件给他们提供了解决“样板”,以后再遇到类似案件也能够拿出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本村的和谐稳定和村民的安定团结。

    本报记者王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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