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版:综合

“人”在江苏“证”在浙江

宁波一男子“挂证”受处罚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监督人员在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发现,该机构消防工程师余某“证件”在浙江,而“人”却在江苏。
  在随后的检查中,监督人员发现该单位对员工余某只缴纳每个月的社保,并未查到工资发放记录。当监督人员进一步就余某负责的项目情况进行询问时,公司负责人前后矛盾,含糊不清。
  经查证,余某涉嫌违反《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相关部门依法对余某“挂证”行为给予罚款1万元的处罚。
  相关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据中国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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