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成雇佣被告人王某国,通过微信群组织好赌人员,在一款“叮叮棋牌”的手机App上进行“推筒子”的赌博,王某国负责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并从中抽取百分之十作为抽头渔利,非法获利44059元。非法获利由王某国通过本人支付宝转账给刘某成,刘某成每天付给王某国200元作为报酬。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成、王某国主动到大同市广灵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因被告人未自行委托辩护人,广灵县人民法院向广灵县法律援助中心移送指定通知辩护函。经广灵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刘某成、王某国符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依据大同市点援制,由被告人自行点选承办律师,经援助中心同意,指派山西锦亚事务所律师褚中月承办此案。
褚中月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案件基本事实,并查阅了案件材料,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梳理。经了解,被告人刘某成、王某国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建群组织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褚中月就此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次,在量刑方面,认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二、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三、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只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系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应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辩护意见有理有据,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王某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利用手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的案件。面对新型作案手法的案件,本案援助律师在会见当事人后针对案情进行剖析,此类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亦认罪认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将重点放在量刑辩护上。于是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进行充分质证、陈述,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只起次要作用等四个方面,发表具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本报记者黄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