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慧芳 通讯员张晓琛 孙思萌)近日,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假释监督案件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拟假释对象孟某某进行实质性审查,向尧都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制发了对孟某某重新进行调查评估的检察建议,推动对拟假释罪犯孟某某依法适用社区矫正。
2021年5月13日,孟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尧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22年1月,被移送山西省永济监狱服刑。今年3月2日,时隔不到两月,尧都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对罪犯孟某某作出不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后,再次收到永济监狱出具的拟对罪犯孟某某假释的调查评估委托函,并于3月15日向尧都区检察院送达了是否重新调查评估的征求意见书。
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调查评估流于形式,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员额检察官对案件实际情况开展初步核查后认为,尧都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在未穷尽调查手段的前提下,作出孟某某不符合假释条件的意见不当。承办检察官随即着手查看了永济监狱报送的全部材料,调取了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第一次对罪犯孟某某拟假释进行调查评估的档案,仔细分析了罪犯孟某某的家庭和社会关系。
实质性调查使检察人员有了意外发现,虽然孟某某户籍登记地为空挂户,但在2008年至2020年7月间,其一直居住在滨江明珠小区。检察人员主动邀请该小区所辖社区及司法所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到孟某某在此居住期间,与邻友善、表现良好。同时了解到,其妻子系某银行退休干部;其儿子至今仍居住在滨江明珠小区,住所固定。
本着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宽严相济的理念,尧都区检察院认为罪犯孟某某的妻儿社会表现、评价都较为良好,具有稳定的收入、住所,且均愿意担任保证人监督孟某某遵纪守法,若经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外调研判可以假释,滨江明珠小区所属司法所同意接收孟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社区也愿意协助司法所对孟某某在社区矫正进行监督,对孟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更有利于其更好更快地顺利融入社会。
通过综合考虑孟某某服刑表现、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对孟某某进行假释符合法律规定,并可以在滨江明珠小区所在的社区进行社区矫正。据此,尧都区检察院向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孟某某重新进行调查评估。收到检察建议后,尧都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重新启动了对罪犯孟某某是否具备假释条件的调查评估程序,4月4日,作出新的结论:孟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工作一小步,却是孟某某重拾生活希望的一大步。尧都区检察院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契机,在办案中自觉转变思维模式、更新监督理念,进一步规范办案流程、优化办案模式,将检察监督的端口前移至社区矫正的“入口”,实现了书面审查与实质性审查的有机融合,确保调查评估公正、高效的开展,保证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开、公平,让群众体会到法律的刚性与温度,不断增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公信力与有效性,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