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吃野外的鲜鱼,有人选择等待,有人选择蹭桌,而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直接采用毒鱼这种杀鸡取卵的毁灭性捕捞方式,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4月14日,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农药毒鱼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闵某甲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有期徒刑8个月、拘役4个月不等的刑期,依法适用缓刑,并责令3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4816元。
2022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相约到珙县珙泉镇洛浦河狮子滩“整鱼”。5月8日12时许,王某甲及王某乙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倒入狮子滩河中,并用两副渔网拦截河面,后王某乙通知被告人闵某甲、闵某乙(另行处理)到现场帮助提鱼,到达现场后,闵某乙下河提塑料桶捡鱼,闵某甲在公路边“望风”,其间,王某(另行处理)路过帮忙捡鱼,闵某甲驾驶摩托车运送了约80斤鱼至王某乙家中储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闵某甲采取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捕鱼方法,使用毒药在处于禁渔区和禁渔期的珙县洛浦河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官提醒:毒鱼对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具有极大的威胁,是法律严厉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在这里,法官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切勿贪图一时之欲,破坏长久之计。
肖思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