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小区业主王某与其女儿寇某外出,经过其所住楼栋一层电梯过道走廊时,二人头部被突然大面积脱落的墙砖砸伤。经医院诊断,王某为头部外伤、头部裂伤;寇某为头部外伤,医嘱神外复诊、不适随诊、休息。随后,王某家属寇某某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问题无果,遂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该纠纷发生于小区内部,双方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来往频繁,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先行化解,于是,将该案委派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立即委派调解员王俊龙开展前期调查工作。王俊龙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询问了事发经过,查看了相关证据,并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僵持不下。寇某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维修养护义务,最终导致王某、寇某二人被砸伤。物业公司应当对其怠于管理造成楼道墙砖脱落伤人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医疗费5168.3元、误工费3593.6元、陪护费19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56.8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16242.7元。物业公司认为:该物业公司就安全问题已经购买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关于赔偿问题应该找保险公司去谈,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同时,物业公司表示凡是保险公司审核和认同的报销费用都认可,而保险公司不认同的赔偿款物业公司也不承担。
王俊龙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即自费药品、一次性医疗耗材、精神损害抚慰金约5000余元,保险公司对此不予报销。物业公司反复强调他们财务审计严格,每笔钱的支出都得合规合法。如果法院对此有判决,他们才能向王某和寇某支付。
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王俊龙随即转变方式,“背对背”与当事人释法明理。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王俊龙向物业公司询问: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日常维护是如何进行的?电梯走廊墙砖在砸伤王某和寇某之前就有过脱落,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维修管理义务?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有无预案?物业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等是否向业主公开?对此物业公司经理无言以对。王俊龙乘势追击,向其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提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建筑物的管理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在建筑物墙面发生墙砖脱落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维修,才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物业公司不认可的自费药品和一次性医疗耗材,也是王某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物业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寇某年龄尚小,事故中受到惊吓,夜夜啼哭,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之后,王俊龙又向物业公司讲解国家、地方政府构筑齐抓共管、杜绝安全隐患的大形势、大背景,并通过实例让物业公司经理明白安全对小区的重要性。
最后,王俊龙引导物业公司经理换位思考:这个案子万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受伤业主的诉求基本合理,物业公司应当发扬企业为民服务的精神尽快妥善处理。
最终,物业公司经理答应通过一次性现金支付的方式解决与受伤业主的这起纠纷。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因物业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险,由保险公司赔付王某、寇某人民币10600元。
2.物业公司向王某、寇某一次性支付现金5600元,用于赔偿王某、寇某的其他损失。
3.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因此次纠纷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本报记者邢晓瑞 王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