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4日,大同市天镇县某村村民赵某经介绍到太原某设备制造项目部打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由某建设公司代发工资,每月先发5000元。同年5月3日15时许,赵某在干活时不慎受伤,工友吴某立即报项目部,项目部安排吴某、仲某将赵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赵某多次与项目部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工作站指派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红为赵某提供法律援助。李文红详细了解基本案情、事发经过后,告知因缺少赵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赵某需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与哪个具体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李文红经搜集包括工友证明、现场照片、工资流水、代付工资明细、安全教育及制度、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据材料,调查确认,太原某设备制造项目劳务作业部分由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承包。李文红起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确认赵某与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李文红帮助赵某立案,并告知赵某依法向所在地的人社局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赵某准备了相应的资料,包括工友证明、工资流水及医院治疗记录,依法提出工伤申请。
因工伤申请中必备的资料关系证明是工伤认定的重要资料,为了维护赵某的合法权益,李文红就申请劳动关系的仲裁做好充分的准备,代理其参加仲裁庭审。经李文红举证、质证等庭审环节,山西综改区劳动仲裁委裁决查明赵某通过工友吴某介绍,于2021年3月入职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处,双方于2021年3月5日签订合同,约定赵某岗位为木工,工地为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所承接的建设项目工地。2021年5月3日15时许,赵某在工地劳动时发生事故,随即被送往中铁十七局集团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拇指骨折。赵某在工作期间,按照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及生产制度进行劳动,接受指定的项目负责人的管理,由负责人记录考勤,赵某每月的工资经单位确认后,由项目总承包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代发。其中,2021年5月13日发放1000元,5月31日发放工资5000元。以上事实,经过双方陈述、工友证明、现场照片、工资支付明细、考勤表、医院病历、安全教育及制度、施工结算单、短信记录等证据,经质证后予以确认。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经庭审调查,赵某与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赵某接受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管理和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工作内容也是该公司经营范围内的组成部分,遂依法裁决确认赵某与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点评
通过本案提示劳动者应建立维权意识,留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如工资流水、考勤表、工作服等证据,明确双方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以及因劳动获得报酬的事实,以明确实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本报记者黄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