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某于2021年4月1日通过某网上直聘,进入山西某科技公司从事标注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银某缴纳社会保险,但约定工资按照绩效计算:单价6分,平均工资为3000元。入职以来,银某工作认真。2022年1月27日,银某因公司一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而离职。银某为维护权益,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核,工作站受理银某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律师陈国辉为银某提供法律援助。陈国辉向银某了解案情后分析,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规定,银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还应支付银某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银某同意律师意见。随后,陈国辉准备法律文书与证据材料,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银某的工资4563元、双倍工资差额28771.34元以及经济补偿金3147元。
庭审中,公司认为银某入职时尚未毕业,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而且已经支付完毕银某工资,不存在拖欠,况且银某系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经网络查询,陈国辉提交了银某入职时已毕业的证明。最终,仲裁委裁决,由公司支付银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771.34元,经济补偿金3002.59元。裁决作出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与仲裁委认定一致。法院判决生效,银某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讨要回欠薪和补偿金。
案件提示
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黄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