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上午,“6·26”国际禁毒日来临前夕,在省高院统一部署下,太原、大同、长治、晋城、朔州、忻州、吕梁、临汾、运城等地法院,对各自审理的49件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涉案的81名被告人分别因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洗钱罪等罪名,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其中,2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7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8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省高院
省高院对被告人吴某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以及被告人郑某、白某龙等9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对被告人吴某、韩某浩2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郑某等3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二年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省高院审理的被告人吴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中,被告人韩某浩、韩某生雇车将伪装成茶叶的冰毒从福建省福清市运输至我省阳泉市交付被告人吴某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车内查获冰毒三袋,共计2000多克。省高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韩某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韩某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太原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迎泽区人民法院对3起案件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迎泽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郭某玺贩卖毒品一案中,被告人郭某玺在某戒毒医院以每片22元的价格购买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以每片80元或100元的价格非法贩卖牟利。经鉴定,从被告人郭某玺住所处查获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含有丁丙诺啡成分。该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郭某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大同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公开宣判,2名被告人分别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三年二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
平城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代某旦贩卖毒品一案中,被告人代某旦事先收取王某、王某国购毒款3800元,向微信名为“程唯”的人联系购毒,并通过微信向“程唯”支付购毒款3350元,其在按约定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代某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长治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平顺县人民法院对10起毒品犯罪案件公开宣判,19名被告人分别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潞州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宋某斌贩卖毒品、洗钱一案中,被告人宋某斌在潞州区某小区门口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30次,约20.1克,收款21940元。为掩饰其贩卖毒品犯罪所得,被告人宋某斌利用其妻的微信收款码向他人贩卖毒品,共收取毒资19500元,与其出租车收益相混同后取现、消费。该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宋某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晋城
晋城市两级法院对9起毒品犯罪案件公开宣判,16名被告人分别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至拘役两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泽州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赵某璐贩卖毒品一案中,被告人赵某璐向吸毒人员牛某亮等3人贩卖毒品咖啡因共13次,累计206余克,共获取毒资2800元。被告人赵某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该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朔州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平鲁区人民法院、山阴县人民法院对6起毒品犯罪案件公开宣判,16名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拘役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平鲁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孙某娥等11人贩卖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一案中,被告人孙某娥将装有8颗到10颗不等毒品安钠咖的小袋,以65元或7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平鲁区多家小超市、小卖部贩卖,共获利14000元。小超市、小卖部经营者索某等人将从被告人孙某娥处购买的毒品安钠咖向前来购物的不特定多人贩卖。该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孙某娥等10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忻州
忻州市两级法院对11起毒品犯罪案件公开宣判,13名被告人分别因贩卖、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贺某文、岳某青、史某平贩卖、制造毒品一案中,被告人贺某文等3人共同制造毒品,被查获的毒品半成品净重581.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此外,该3人分别实施了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行为。该院以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对被告人贺某文、岳某青、史某平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吕梁
文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闫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宣判。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在文水县凤城镇岳村的某宾馆开房,三次分别与同村的吕某杰、武某光、吕某雄一起吸食毒品冰毒。文水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闫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临汾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某强贩卖毒品案公开宣判。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强从他人手中购买土制海洛因后,以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21次向刘某峰、“闷闷”贩卖2.2克土质海洛因,违法获利11510元。临汾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郑某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运城
运城市两级法院对5起毒品犯罪案件公开宣判,5名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郭某贩卖毒品一案中,被告人郭某多次购买毒品海洛因(俗称“黄皮”)后,先后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等27人,共计贩卖海洛因1114次、251.22克,收取毒资518520元。该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本次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充分彰显了我省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禁毒决策部署的坚定决心和有力举措,昭示了我省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有效震慑了涉毒违法犯罪,进一步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增强全社会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为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通讯员吴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