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对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作撤案处理。很快,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决定撤销,这起历时两年多,因邻里纠纷引发肢体冲突的轻伤害案件,在检察机关的精准监督下办结完毕。
邻里纠纷演变为轻伤害案件,检察机关为什么要介入,以什么名义介入?两年多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到底进行了哪些机制衔接?最终的结果反映出检察机关当下监督方式有哪些转变?窥一斑而知全豹。近日,记者进行了采访,从中感知检察机关多元化监督的新尝试。
2020年7月29日,杨某某因邻里纠纷与姚某某发生口角,姚某某的妻子一时情急,扇了杨某某一巴掌。随后矛盾升级,杨某某拿起一根放置在地上的木棍,几人因争抢木棍厮打在一起。在厮打的过程中,姚某某一家和杨某某及其女儿发生了激烈的肢体冲突,致姚某某身体损伤。
公安机关对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后,关于是否认定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存有意见分歧,未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并商请尧都区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下简称侦协办)提前介入。侦协办员额检察官介入案件后,通过查阅基础台账、110接警记录,审查证据材料等工作,充分掌握了案件侦办情况。
“杨某某在案发时是否有伤害姚某某的故意和现实可能性,如果杨某某故意伤害姚某某,为何杨某某之女却报警称被他人殴打……”承办检察官的分析渐入佳境,侦查机关的判断也日渐清晰。
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身体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检察官实质化审查鉴定意见、言词证据和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后,发现姚某某虽存在轻伤害的损伤结果,但鉴定意见无法证明该损伤结果的成因。据监控视频显示,杨某某和姚某某有争夺木棍的行为,但杨某某并未持棍击打姚某某的手部。为证明姚某某的伤情是否为杨某某持棍击打造成,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情成因进行补充鉴定。
经补充鉴定,姚某某左侧第四掌骨干骨折,在受到旋转暴力作用时可以形成。姚某某的伤情是在二人争夺木棍过程中形成,并非杨某某击打所致。杨某某并无伤害故意,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作出撤案处理。
案件定性最终明朗,检察官并未停下监督的脚步。鉴于该案系因邻里纠纷引起,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次生矛盾,检察官当即决定会同公安机关联动社区工作人员展开矛盾调解。不久,公安机关收到姚某某一家出具的《个人自愿申请调解书》,双方经过确认,共同签订调解协议。
自2022年侦监协作机制建立以来,尧都区检察院以转变司法理念为切入点,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由不善监督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逐步打破重办案轻监督的惯性思维,优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开展两项监督的工作模式,将监督前置至侦查办案一线,促使侦查监督工作进入新常态。
本报记者狄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