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闫某应聘至太原某广告公司负责销售。不料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闫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身体损害。公司对其损害置之不理,闫某无奈到省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022年3月,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璐毓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此案。
张璐毓详细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得知闫某就职公司已经变更股东,原股东成立了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业务转到新公司,但仍未处理闫某的工伤赔偿事宜,闫某也未申请主管机构介入处理。张璐毓认为闫某就职公司有逃避责任的倾向,遂启动法律程序,向闫某收集证据材料。整理好证据后,张璐毓立即编写了证据目录,起草了劳动仲裁申请书,代理当事人到山西综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立案后,张璐毓及时联系承办人员,递交证据,沟通案情。庭审中,公司无故未派人出庭。张璐毓举证质证,阐明观点,形成书面证据意见递交。经审理,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张璐毓部分意见,裁决闫某就职公司支付闫某18万余元。收到裁决后,闫某就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生效后,张璐毓代闫某起草了执行申请书,准备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发现闫某就职公司已经违法申请注销并已注销成功。对此,张璐毓详细向闫某作出分析并提出建议:一是直接起诉任职公司现股东,要求其就违法注销承担责任,代替任职公司向闫某履行义务。二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注销,就职公司恢复主体资格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追加公司现股东和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考虑到原股东转让股权是在闫某发生事故以后,其可能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逃避债务,现股东大概率没有财产,建议闫某先申请撤销注销恢复就职公司主体资格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申请追加原股东的方式主张权利。闫某采纳了张璐毓的意见,并委托张璐毓代理执行案件。张璐毓立即起草了撤销申请书,向综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撤销注销申请。经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释理说法,详细沟通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撤销闫某就职公司注销的决定。
随后,张璐毓立即代闫某向小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查询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了原股东和现股东。经人民法院组织开庭,闫某就职公司原股东到庭参加。经过充分辩论后,法院采纳了张璐毓的观点,裁定追加了闫某就职公司原股东,之后闫某就职公司原股东主动寻找张璐毓协商还款事宜。
案件点评
生效裁决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逃避债务的情形,本案就是一起被执行人通过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情形。本案中,经过律师的努力工作后,成功将逃避债务的股东追加成被执行人,促使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义务。在此建议广大劳动者,如果与所在单位发生法律纠纷,一定要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打官司。如因经济困难,发生拖欠工资纠纷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寻求专业律师维权。
本报记者黄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