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志平 郭海荣)近日,由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判决生效。该起案件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自洗钱”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洗钱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郭某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以来,郭某某先后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甲卡西酮,贩卖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2019年至2022年期间,郭某某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431克。郭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资金来源和性质,使用自己的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后,将部分资金转入其妻子申某某账户;或者使用申某某账户收取毒资。自2021年3月1日以来至案发,郭某某转移资金共计2万余元。
郭某某到案后,拒不承认其贩卖毒品及洗钱的犯罪事实,针对其微信账户中的大量收款、转账记录,坚称是其网络赌博所得,向妻子转账也是生活支出。检察机关通过对购买毒品的证言进行分析,证人对郭某某的特征、购买地点、支付方式、毒品特征等方面供述基本一致,也能说出郭某某的电话及微信账户,最终认定郭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经对郭某某、申某某及证人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大量转账记录进行分析,发现郭某某收取他人毒资后,大量转移给其妻子,具有即收即转的特征,同时存在使用其妻子收款码收取毒资的情况,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最终认定郭某某洗钱的犯罪事实。
相关法条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调整,扩大了洗钱犯罪的主体范围,将“自洗钱”入刑,依法追究自洗钱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