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司法行政

让办案更加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运城市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本报讯(记者张楠 通讯员冯彩霞)为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涉企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近日,运城市司法局出台了《运城市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十七条,紧紧围绕提升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要求,重点针对涉企案件受理、办案力量充实、调解和解方式运用、涉企执法共性问题处理机制等进行了规范,充分回应了市场主体对行政复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关切和期盼。
  《办法》明确,所称涉企案件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第三人为企业(公司)法人的案件。承办人员接到涉企行政复议申请后,立即予以登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受理条件的涉企行政复议申请,当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申请,承办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释明理由依据,送达申请企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日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补正材料可以采取电子材料形式提供。对事实清楚的简易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在受理申请后60日内作出决定,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向各方当事人发送延期审理通知书。对于涉企行政复议案件有违法征收摊派;侵犯企业财产权或经营自主权;不依法为企业审批登记或颁发证照情形之一的,将依法撤销,撤销决定及时抄送同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做好涉企复议与执法监督的衔接工作,最大限度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涉企行政行为。此外,对涉企纠错案件,将加大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监督检查力度,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对下级行政机关所作决定提出申诉的,应在5日内予以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答复,提供相关办案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责令下级机关限期纠正。
  《办法》的出台,是近年来运城市司法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加大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更好地集结法治力量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的又一举措。该《办法》既促进了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规范办案,又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使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办案更加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营造风清气正、和谐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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