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版:要闻

保障防洪安全 明确处罚标准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12月施行

  本报讯(记者魏巍)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日前,《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河道畅通,增强行洪防汛能力,《条例》规定,河道整治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等措施,增强河道防洪能力,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水上交通的通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河道治理工程,加强河道防洪设施建设和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此次修订,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标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未按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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