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乡宁县法院将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搬到岭上法庭,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周边村民旁听,现场对被告人庞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这是乡宁县法院首例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公开开庭、当庭宣判的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案件。
自2020年8月开始,被告人庞某某在乡宁县尉庄乡蒿圪垛村和冷水坪村玉米地里架设电猫非法狩猎,至案发前共狩猎山羊1只、野猪10只、野兔1只,其中售卖5只野猪获利。2022年8月16日,庞某某在乡宁县尉庄乡蒿圪垛村玉米地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扣押狩猎工具及冷冻肉块若干。经鉴定,扣押的肉类为野猪等。
被告人庞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庞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架设电网非法狩猎既不合法也不安全,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为此,庭审结束后,乡宁县法院工作人员紧抓契机,向来往群众分发宣传手册,普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讲解了全国生态日设立的意义、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破坏生态环境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办理的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以案释法,耐心细致地解答群众的法律问题,引导群众增强生态环保意识,进一步树立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生态文明理念。
乡宁县法院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让庭审现场变成以案释法的生动课堂。通过庭审,让在场群众深知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民事责任,增强了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今后,乡宁县法院将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涉及非法捕捞、非法狩猎、非法采矿、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的红线和底线,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报记者狄红生